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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夫和高中初戀「一次就中」產子成小三,妻離婚見兒子長子變次子怒提告。(情境照)

 

 

 

孫女與蘇姓人夫婚後生子,2018年離婚,去年2月到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謄本意外發現,他們的孩子理應是「長子」,戶籍資料上卻登記「次子」,驚覺一直被矇在鼓裡,追問才知,雙方離婚前,前夫曾和初戀女友李女發生關係產子,初戀情人成小三,待她和蘇離婚後就扶正;孫女認為這是婚外情,提告求償200萬元,高雄地院認定小三當時不知蘇男尚未離婚,判小三勝訴,但前夫蘇男須賠償30萬元。

判決書指出,蘇男與孫女結婚13年來,因教養問題夫妻常爭吵,不堪精神壓力,2010年曾向高中初戀的前女友李女訴苦,並稱已和妻子離婚,李女信以為真發生關係而懷孕,才知蘇男還未離婚,毅然分手,隔年5月李女產下1子獨力扶養,李女後來曾和其他人有過3年婚姻。

蘇男2018年才完成離婚,再回頭尋找初戀舊愛,並登記結婚,並把初戀生的兒子登記為「長子」,和前妻生下的兒子變成「次子」。

孫女不相信小三和前夫只發生一次性行為就懷孕,認為未離婚前2人就偷情,侵害她的配偶權,提告向2人共求償200萬元;李女法庭上反駁,指蘇男當時聲稱已和孫女離婚,聽完種種離婚原因後,不疑有他、重新交往,直到蘇男於花蓮

發生車禍,蘇妻出現,她才知受騙,拒絕繼續和有婦之夫交往,產子後報戶口時,父親欄仍然空白。

法官認為,被告蘇男、李女二人雖曾是初戀情人,但期間並未交往,不一定清楚蘇男婚姻狀況,待蘇男確定離婚,2人才於2019年結婚後,由蘇男認領小孩登記「長子」,至於是否僅因一次性行為就懷孕生子,法官不排除這種可能性,最後認定小三並未侵害配偶權,但蘇男明確侵害,故賠他賠償前妻30萬元。
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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