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擁有哈佛大學教育碩士學位的新竹方姓女子,與身兼香港、加拿大2家股票上市公司負責人的黃男結婚18年後,夫妻在香港打離婚官司,黃男竟於訴狀中坦承,中國小三已經懷孕且已訂婚,他即將迎娶小三。(情境照)

 

 

擁有哈佛大學教育碩士學位的新竹方姓女子,與身兼香港、加拿大2家股票上市公司負責人的黃男結婚18年後,夫妻在香港打離婚官司,黃男竟於訴狀中坦承,中國小三已經懷孕且已訂婚,他即將迎娶小三,方女深受打擊、憤而向新竹地院訴請黃男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,法官調查發現黃男是住在中國的馬來西亞人,依法我國並不具裁判管轄權,最後裁定駁回方女之訴。

方女說,2001年與黃男在香港舉行結婚典禮公開宴客,2005年生有一女,並於2012年遷至中國浙江省杭州市居住。

2019年香港家事法庭審理夫妻離婚案件時,黃男竟於訴狀自稱「我遇見鄭女,已經訂婚並準備結婚,鄭女已經懷孕,預產期是在2020年。」她得知後甚為驚訝,經調查取得鄭女在浙江醫院的懷孕診斷證明書,才確認二人通姦已懷孕,並已訂婚、準備結婚,因而導致她身心至為痛苦,精神遭受極大損害。

方女說自己是美國哈佛大學英文系文學學士、教育系碩士,而黃男為香港及加拿大2家股票上市公司負責人,且是英國劍橋大學法學碩士,經濟能力豐厚,現已離家,現由她單獨一人扶養照顧女兒,因此提告要求黃男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。

方女說自己雖然離開台灣數年,然為中華民國人民,持有中華民國護照,在台灣亦曾有住所,黃男侵權行為結果地發生在其最後住所地,依國際管轄權原則,新竹地院應有管轄權。

法官調查認為,黃男是住居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的馬來西亞籍人士,其住居所既不在台灣,我國法院即非管轄法院。

審酌黃男非我國國民、住居所地亦不在我國、夫妻結婚履行同居義務處所與侵權行為地,均不在我國境內,與我國連繫因素至為薄弱,本案所涉及國際民事訴訟利益,與我國關連性甚低,我國法院若行使管轄加以裁判,勢將對被告造成不當負擔,由其他有管轄權法域管轄,始符合當事人間實質公平,參酌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法理,我國法院應拒絕管轄。最後法官裁定駁回方女之訴。
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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