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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姓女下屬與已婚廖姓同事交往,遭廖妻周姓女上司提告後要賠25萬元。(情境照)

 

 

劉女明知廖姓男同事與她的周姓女上司是夫妻,仍接受周男追求並多次出遊;周女得知後請人跟監蒐證,並向劉女提告求償200萬元。劉女在審理期間解釋以為廖男已離婚,但未獲台北地院採信,判應賠償周女25萬元;可上訴。

周女與廖男於2015年結婚後育有1女。周女去年2月間發現行車紀錄器錄下丈夫與劉女在車內接吻,便請人蒐證發現2人到海邊約會,也到士林夜市牽手共遊並赴花蓮遊玩;她最終向丈夫攤牌,離婚同時也向劉女提告求償。

劉女解釋,周女的婚姻本來就不幸福,而她與廖男去年2月出國遊玩後,廖男開始跟她傾吐心事,聲稱與周女已離婚才開始追求她,她相信廖男單身才同意交往。

北院依據周女提出照片,認定被告2人確實有親密行為,加上廖男證稱:「她(劉女)是我前妻的職員,所以她知道我跟我前妻有結婚這件事...我跟她講說我們已在『準備』簽離婚協議了」,故認定劉女明知廖男尚未離婚仍同意交往,判賠25萬元。
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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