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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名小兒科醫師雖控前妻偷吃小王,對2人連帶求償100萬元;法院雖認定2人應連帶賠償30萬元,但審酌醫師早已知情妻子外遇,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,約定放棄對妻子提告權利,因此僅判小王要賠償15萬元。(情境照)

 

知名小兒科陳姓醫師與前妻離婚前,在她的電腦中發現她與小王親密出遊的合照,氣得對2人提告求償;前妻也非省油的燈,以陳男未經同意登入她的電腦複製私人照片為由,反控陳男妨害秘密等罪;台北地檢署考量陳男擅自翻拍及留存女方電腦內的私人照片,已侵犯其隱私權,今天將陳男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
至於陳男向前妻及小王連帶求償100萬元的民事官司,台北地院審酌2人外遇的情節及收入等各種因素後,認為2人應連帶賠償30萬元,但由於陳男早已知道妻子外遇,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了名,約定放棄對妻子提告的權利,因此僅判小王須賠償15萬元。

檢方調查,陳男與前妻於2011年10月26日結婚,婚後生下3名子女,直到前年11月9日協議離婚;陳男指控,前年3月2日至5日,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,與小王同遊峇里島並共宿一房,同年8月3日,2人還到新北市淡水區的摩鐵開房間。

前年3月,陳男離婚前在妻子的電腦中,發現存有妻子使用驗孕棒及親密倚靠在小王身上的親密照片,並以此為證據,向2人提告求償100萬元。2人則認為,陳男取得的部分證物,已涉嫌侵害女方的個人隱私,向法院主張應無證據能力;女方事後另反控陳男,未經她的同意使用其電腦。

關於陳男向前妻與小王求償的民事官司,合議庭認為,陳男未獲女方同意,翻拍女方存在GOOGLE雲端的照片或截取手機畫面作為證據,確已侵害女方的隱私權,但考量陳男是在婚姻存續期間,使用女方放在住處內的電子設備,才發現及留存相關照片等物證,尚未違反社會道德或以強暴、脅迫等方式取得,考量相關照片與求償案的官司密切相關,認定具有證據力。

合議庭認為,女方與其男同事,均承認共赴峇里島旅遊,且男同事明知女方已婚,應避免單獨共處密室,卻連續兩晚同宿一房,可見已超出一般社交友誼,另外,男同事雖承認載某女子入住淡水的摩鐵,卻否認對象是女方,不過觀察畫面中的女子穿著、長髮過肩等樣貌,確實符合女方的樣貌,因此認為男同事的說詞不合理,認定2人侵害陳男的配偶權,應連帶賠償30萬元,不過陳男已約定放棄對前妻提告的權利,僅判男同事應賠償15萬元。
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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