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/12/24 三立新聞

高雄一名男子阿良(化名)與小美(化名)是同事關係,明知小美是有夫之婦,仍與對方有一腿,跑到小美家中與對方發生關係,2人嘿咻到一半還因小美的兒子跑進來找她而中斷,小美的丈夫得知2人姦情後,憤而向阿良提告求償,高雄地院審理後,判阿良需賠償小美的丈夫35萬元,可上訴。

小美的丈夫主張,阿良明知小美是有夫之婦,卻仍在2017年7月4日前往小美住處,發生性關係,行為已侵害他的人格法益權且情節重大,導致他心理飽受痛苦,此外,他與妻子離婚到二度結婚期間,他必須假日請假顧小孩,導致他無法工作,依照他從事零時工,每日2千元工資計算,連同精神慰撫金1百萬元,共計向阿良求償117萬6千元。

阿良則稱,當天的確陪同小美去看醫生,買午餐回家與小孩一起吃飯,但並未與小美發生性關係;此外,公司同事都知道小美的丈夫限制小美交友狀況而發生激烈爭吵,公司不堪其擾更因此解雇小美,加上小美也曾向他表示曾遭丈夫家暴,足見夫妻感情早已不睦,2人離婚與他無關,請求法官駁回小美丈夫訴訟。

小美出庭時則證稱,2人確實曾嘿咻了5、6次,性交過程中發現阿良上半身有痣等語,接著稱,7月4日當天,2人嘿咻到一半時,兒子突然跑進來找她,導致性交中斷,後來換到另一處房間要嘿咻時,卻因與阿良聊天到睡著而作罷。

小美接著說,由於平時有裸睡習慣,丈夫見她下半身全裸與平常會穿內褲不同,直問之下,她才坦承與阿良有一腿,更坦言阿良的下體沒割過包皮、較小而細長。

法官認定,生殖器屬個人極私密部位,是否割過包皮更為個人隱私,至親以外的人顯難知曉,但小美卻能明確證述阿良未割包皮,且阿良也稱此與事實相符,由此益徵小美證詞證明力甚高。

法官認為阿良的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,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,堪認確有侵害小美丈夫配偶關係所生地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,對他精神自有相當打擊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,因此判阿良需賠償小美丈夫35萬元。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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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法官判阿良需賠償小美丈夫35萬元。(示意圖/翻攝自推特)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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